關於本會/組織章程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7. 已議決事項之複決。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整。
2.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整。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有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台(八三)內社字第八三○二一六一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台(八四)內社字第八四○八八四七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五年八月廿四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台(八五)內社字第八五二八六四○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七年五月八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八七)內社字第八七八七三四三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第四屆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學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二五五九八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三年九月廿六日本會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核備中。

 

※ 內政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台(八三)內社字第八三○二一六一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台(八四)內社字第八四○八八四七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台(八五)內社字第八五二八六四○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八七)內社字第八七八七三四三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二五五九八號函准予備查
※ 九十三年九月廿六日本會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核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