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職權 |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三十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 2. |
會員代表之除名。 |
| 3.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 4. |
財產之處分。 |
| 5. |
本會之解散。 |
| 6.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7. |
已議決事項之複決。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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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
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
| 第三十三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