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組織章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5. 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代表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 理事十一人,後補監事三人。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次屆理事、監事參考名單,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決議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會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審查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三人為副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顧問、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內政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台(八三)內社字第八三○二一六一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台(八四)內社字第八四○八八四七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台(八五)內社字第八五二八六四○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八七)內社字第八七八七三四三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二五五九八號函准予備查
※ 九十三年九月廿六日本會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核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