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定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推展大專院校體育學術研究,運動競賽及活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加強體育教學,促進國際體育交流等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宗旨、任務為教育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大專院校國內外校際運動競賽、活動之舉辦與輔導。
2. 關於大專院校國內外體育教學及學術研究發展事項。
3. 關於大專院校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參賽事項。
4. 關於大專院校國際體育交流活動之推展事項。
5. 關於其他大專院校體育活動之推廣事項。

第八條: 本會係代表我國大專院校參加國際間體育活動之唯一組織,並以國際大學運動總會會員之身分參加有關規定之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團體會員:

凡經核准立案之大專院校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二、 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三、 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會務之推展有重要貢獻之熱心人士,或曾在大專院校服務之退休體育從業人員,經 本會會員代表五人以上連名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條:

本會團體會員得選派學校專任人員一人為會員代表,行使各項權力。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2. 參加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
3. 享有本會提供之資訊及其他福利事項。
本會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享有前項第二、三款之權利。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接受本會委辦之事項。
3. 繳納會費(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時,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內政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台(八三)內社字第八三○二一六一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四年二月十五日台(八四)內社字第八四○八八四七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台(八五)內社字第八五二八六四○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八七)內社字第八七八七三四三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二五五九八號函准予備查
※ 九十三年九月廿六日本會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核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