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會員 |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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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核准立案之大專院校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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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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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會務之推展有重要貢獻之熱心人士,或曾在大專院校服務之退休體育從業人員,經 本會會員代表五人以上連名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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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本會團體會員得選派學校專任人員一人為會員代表,行使各項權力。 |
|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
死亡。 |
| 2.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3. |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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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
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 2. |
參加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 |
| 3. |
享有本會提供之資訊及其他福利事項。 |
| 本會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享有前項第二、三款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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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 2. |
接受本會委辦之事項。 |
| 3. |
繳納會費(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時,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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